關於神農商圈
關於神農氏
講一個故事給您聽:
古時候,人類靠打獵為主
有一個人為不使人類生殺擄掠,立下志願
他作了兩個袋子出門掛在左右腰帶
他將好的植物放在右邊袋子,把不好植物放在左邊袋子
帶回家研究。並將好植物墦種收成。
而成為現的五穀食糧。
他被世人推擁為炎帝,是炎黃子孫的祖先
俗稱「神農氏」。
點我看-神農快樂圈
宜蘭縣宜蘭市神農商圈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宜蘭市神農商圈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地方經濟繁榮,服務社會大眾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宜蘭縣宜蘭市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組織區域內。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商圈之秩序管理及清潔維護。
辦理商圈服務及公益服務之事項。
執行主管機關委辦事項及其他法令規定。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個人會員:凡在本市經營或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贊助會員:凡本市外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長、監事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新台幣五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新台幣五00元。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同。
